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落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監督管理體制,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或者其他主要決策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其他負責人包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以及其他相關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直接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和部門績效考評指標體系,支持、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將安全生產相關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協調機制,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制定相關行業規范和地方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管和執法。
其他部門應當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標準規范、行政許可等方面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進安全發展。
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增強全社會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事故預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向教職工和學生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安全生產意識。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經驗和科技成果,增強事故預防能力,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第十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級相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